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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教职工管理办法
来源:东方红中学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2783

安政办发(2013)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做到从严治教,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师〔2008〕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7〕35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定政办发〔2012〕263号)、《中共安定区委办公室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办发〔2013〕5号)、《中共安定区委组织部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西市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西市安定区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离职进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人社发[2012]1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的管理。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录用聘任、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对教师队伍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条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六条 落实“八要”、“八禁”基本要求,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录用聘任
  第七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
  第八条 公开招聘教师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缺时,由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招聘计划,经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统一招聘。
  第九条推行教师聘任制。教职工聘任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和职责,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也可以解聘或不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第十一条在城区工作的教师,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要有在乡下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二条教职工退休、退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调配交流
  第十三条 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和交流教师。建立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全面落实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含独立初中)教师到山区薄弱学校交流任教。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满编学校急需学科教师,按“出一进一”原则调配。
  第十五条城区学校和农村完全中学缺编或急需学科教师除从应届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补充外,采取考试、试讲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具有3年以上教龄的其他中小学教师中择优选调。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乡际间申请调动的,必须有3年以上教龄且年度考核合格。学区内教师调动的,中心小学、独立初中(含九年制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配,其他学校由学区提出方案,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调动,必须经区教育、人事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从离职之日起,按旷职对待。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及时请假,学校妥善安排相关班级课程。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需延长假期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事后补假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准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以课时计(不足1课时者,按1课时计),累计6课时为1天旷工。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旷工,每天扣除日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等,工作日每月按21.5天计算);旷工3天以上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参与评优选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学区所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半月以内的,由学区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直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半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职工请病假,1周以上须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销假时须持医院结算清单或诊所缴费凭据。学区校长和直属学校(园)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区所属学校校长请假,1周以内由学区校长审批,1周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教职工婚假一般为3天,丧假一般不超过7天,在外地的另加路程假。超期按事假对待。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产假、婚、丧假(含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等全额计发。
  第二十五条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等节日由学校组织安排纪念活动,不再休假。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事假,每天扣除日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日每月按21.5天计算);事假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不得参与评优选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不足45天按1个月计,超过45天以上按2个月计),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 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从第3个月起,全额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从第7个月起,全额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年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半年,仍不能正常上班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二十八条 因公负伤和患各种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病发症、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颅内占位性病变、椎管内占位性病变、一次性眼科激光治疗(不包括近视眼矫形术)、帕金森氏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教职工(均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全额计发,但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因事、因病(包括旷工)扣除的工资,用于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年终考核奖等项目的补充部分。
第六章  培训进修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周期内,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确保每5年一个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对不参加继续教育、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和培训期间不认真、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评先选优、当年考核不确定优秀等次、不予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新任教师必须进行不少于120学时的岗位适应性培训。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上岗。
  第三十二条 新任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
  第三十三条 教师需离职进修的,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离职进修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拒不签订协议擅自离职进修的,由所在单位报区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停发工资;擅自离职进修超过1个月的,按旷工处理,由所在单位报教育、人社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师离职进修期间,工资正常晋升,停发绩效工资。离职进修人员考核由原单位负责,根据进修学习情况确定等次,进修学习情况由进修单位提供。
  第三十五条 教师离职进修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原学校工作。进修期满后在区内工作不满5年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进修期满后不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在区内服务不满5年要求调离的,一次性退还进修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并按协议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教职工考核做到平时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予晋级晋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第三十七条考核要公开、公平、公正,全体职工考核结果要全面公开,个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学区校长及所属中心小学、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校长由教体局统一考核。校长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末尾3名者,予以免职;教师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末尾3名者,第4年度起按低一级职务聘任。
  第三十八条 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建立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能够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分配教师绩效工资。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发放办法由各学区、直属学校(园)制定。落实校长岗位津贴和班主任津贴。
  第三十九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不含开除)处分的或参加工作不满1年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四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视其情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调出教育系统。
  (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二)迟到、早退,无故缺课、擅离课堂或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和讽刺、挖苦、谩骂、侮辱学生人格或将学生随意赶出课堂,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衣着不整,穿奇装异服、拖鞋,袒胸露背、浓装艳抹,饮酒后进校园、进课堂或在课堂内吸烟、接打手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五)在校外办班兼课、从事有偿家教,诱导、组织自己所代班级的学生收费补课,向学生乱收费、乱搭配或变相搭配教辅资料的;
  (六)训斥、指责、刁难家长,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以教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7天不满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
  (八)对于应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九)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推荐评选国家、省、市、区各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除符合机关评选要求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工作业绩突出;
·                     教研教改有成果;
·                     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教师擅自离职进修隐瞒不报的;
  (二)超越权限批假的;
  (三)教师请假未妥善安排课程对教学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定区教职工管理办法》(安教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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